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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管理出新规 企业购买需填列纳税人识别号

2017年05月26日 20:47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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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日起,销售方向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不能作为税收凭证
增值税发票管理再出新规。

  【财新网】(记者 王晓霞)增值税发票管理再出新规。

  5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简而言之,7月1日起,企业向销售方索取的作为税收凭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向开票方(即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要求开票方在开具发票时填列这一内容,否则发票将不能作为办理涉税业务的税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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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海荣 | 版面编辑:陈华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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