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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地方政府不得干预地方债评级

2014年06月13日 17:57 来源于 财新网 | 标签:地方债务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的等级划分为三等九级;首次评级进行一次,此后跟踪评级每年开展一次;按市场化原则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实施信用评级工作

  【财新网】(记者 王长勇)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的试点地区,其债券信用评级的等级划分为三等九级。财政部6月13日公布《关于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信用评级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试点地区只需进行涵盖各期限地方债(5年、7年和10年期)的综合性评级。

  《指导意见》要求,首次评级进行一次,此后跟踪评级每年开展一次。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严格遵守信用评级协议约定,及时提供信用评级相关材料和信息。

  《指导意见》强调,要督促信用评级机构认真履行信用评级协议的各项义务,公开披露信用评级的方法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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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长勇 | 版面编辑:王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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