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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税可延期

2014年04月10日 20:29 来源于 财新网
2013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未办理出口退税的,可在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财新网】(实习记者 张程晨子)由于特殊原因错过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企业,有了挽回损失的机会。

  国家税务总局4月9日发布公告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2013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如有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等情形,未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口退(免)税申请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在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举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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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海荣 | 版面编辑:张兰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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