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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大修】“秘密拘捕”条款变迁

2012年03月12日 16:24 本文来源于 财新网 | 评论(0
   几种可以不通知家属的特殊排除条款,是国家安全、反贪部门从办案需要出发,而进行的部门观念立法

  【财新网】(记者 叶逗逗 王和岩)有关“秘密拘捕”的条文,在此次刑诉法修改过程中争议最大。2011年8月,草案第一次上常委会审议之后,对涉及到“秘密拘捕”条文的质疑声不断,这些条文甚至被律师界和法学界人士称为“恶法条文”。直到此次三审前夕,知情人士还告诉财新记者,这些条文尚在变动中。

  “秘密拘捕”的条文涉及到三种强制措施,分别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拘留和逮捕的规定为,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因为法律并没有对“有碍侦查”、“无法通知”进行界定,所以司法实践中,不通知经常被滥用。

  此次修法的第一次审议稿规定,增加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内容。草案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的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制定的居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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