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频道 > 经济专题 > 2012全国两会特别报道 > 两会特稿
> 正文
【刑诉法大修】“秘密拘捕”条款变迁
几种可以不通知家属的特殊排除条款,是国家安全、反贪部门从办案需要出发,而进行的部门观念立法
【财新网】(记者 叶逗逗 王和岩)有关“秘密拘捕”的条文,在此次刑诉法修改过程中争议最大。2011年8月,草案第一次上常委会审议之后,对涉及到“秘密拘捕”条文的质疑声不断,这些条文甚至被律师界和法学界人士称为“恶法条文”。直到此次三审前夕,知情人士还告诉财新记者,这些条文尚在变动中。
“秘密拘捕”的条文涉及到三种强制措施,分别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拘留和逮捕的规定为,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因为法律并没有对“有碍侦查”、“无法通知”进行界定,所以司法实践中,不通知经常被滥用。
此次修法的第一次审议稿规定,增加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内容。草案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的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制定的居所执行。
相关新闻
-
刑诉法大修有进有退?
2012年03月12日 -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已基本定稿
2012年03月11日 -
汪夏:刑诉法修正案应把三个“可以”改成“应当”
2012年03月09日 -
方工:刑诉法规定不能太模糊
2012年03月09日
评论
- 03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2年03月11日)
- 03月06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PDF)
- 03月06日中央和地方预算报告(PDF)
- 03月05日发改委主任张平答经济形势与宏观调控(直播实录)
- 03月05日温家宝作政府工作报告(直播实录)
- 03月0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议程
- 03月02日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日程
- 03月18日201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