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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双规”曲线入法

2012年03月12日 15:50 本文来源于 财新网 | 评论(0
   修订后的刑诉法第73条规定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暗含将纪委“双规”措施纳入法制轨道之意

  【财新网】(记者 贺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即将付诸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相关争议仍在进行当中。参与法律修订工作的有关人士向财新记者指出:修订后的刑诉法第73条,暗含将纪委“双规”措施纳入法制轨道之意。

  截至记者发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对修正案草案又做出八项变动。但这八项变动不涉及第73条。

  该条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及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但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执行。

  对于指定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情况外,应当在执行监居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3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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