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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宁:关于对追究辩护律师涉嫌伪证罪设定特别程序的提案
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57条后增加一条。具体表述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辩护律师涉嫌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法庭审理过程中,提请审理本案的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关于对追究辩护律师涉嫌伪证罪设定特别程序的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
辩护制度是司法制度特别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律师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者。这些年,律师从事刑事辩护业务数量有所增长,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但总体上相对刑事诉讼的需求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以2010年为例,全国律师发展到20万人,办理刑事案件53万件,人均不足3件。据法院系统反映,有半数以上的刑事案件没有律师辩护,多年来律师辩护率一直在低位徘徊的现状未根本改观。这种状况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维护司法公正。
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之一就是目前追究辩护律师伪证罪造成的高风险问题。追究辩护律师伪证罪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刑法第306条和刑诉法第38条的规定,但对于追诉程序,没有考虑辩护律师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在实践中等同于对一般公民涉嫌伪证罪进行追诉,结果导致刑事诉讼控辩双方权利作用的严重失衡,也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刑事审判的质量,律师界对此反映强烈。因此,建议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追究辩护律师涉嫌伪证罪设定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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