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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永兰:《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修改建议
劳务派遣被滥用,建议对《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务派遣制度非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
《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修改建议
人大代表、江西九江市总工会职工学校职工陆永兰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实施后,对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是从我们目前对各企业用工情况进行调查后发现,有些企业为规避《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利用《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务派遣制度中的某些缺陷,在实际用工时,采用劳务派遣方式招用员工,此方式极大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该规定过于笼统,如何为临时性?“临时”的时间并没有予以限定;某些企业便利用了这一不明确的规定将临时性工作岗位变成了长久性工作岗位。特别是在建筑、机械、通讯、银行、汽车等国有或非国有企业多存在这种情况。其中,有的企业长期采用该方式,有些企业在劳务派遣用工基础上进行了一些调整,如规定某员工工作年限达到规定的年限后可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有些企业规定员工达到一定的岗位级别时可以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等等。不管是采用哪种方式均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体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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