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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法公开征求意见 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

2017年11月21日 07:54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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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实行从价计征方式,将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税目确定权上收,水、森林、草原等资源税未纳入此次立法,先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再立法
财政部、国税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11月20日至12月2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记者 王晓霞)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又向前迈出一步。财政部国税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11月20日至12月2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表示,考虑到资源税改革已全面完善了税制要素、健全了征管措施、优化了税收制度,《征求意见稿》保持改革确定的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全面实行从价计征方式,将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

  《征求意见稿》规定,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矿产品和盐,其中矿产品是指原矿和选矿产品。与2011年9月国务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相比,增加了“选矿”。财税部门表示,这主要考虑大部分矿山企业实行采矿、选矿一体化生产并主要销售选矿产品,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政策明确,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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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海荣 | 版面编辑:邱楠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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