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经济 > 要闻 > 正文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地方政府不得举债

2012年06月26日 14:24 来源于 财新网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明确,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只有法律或国务院规定才可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代地方政府发行债券

  【财新网】(记者 邢昀)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6月26日上午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明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据新华社报道,今天上午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已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中新社报道称,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在会上表示,一些常委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近些年地方政府债务急剧上升达十万多亿元,带来的问题和潜在的风险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推荐进入财新数据库,可随时查阅全球及中国宏观经济数据库(CEIC)及相关指数库。

更多报道详见【专题】预算法再审
责任编辑:朱长征 | 版面编辑:林韵诗
推广

财新网主编精选版电邮 样例
财新网新闻版电邮全新升级!财新网主编精心编写,每个工作日定时投递,篇篇重磅,可信可引。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