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沈凡)作为出口管制领域的基础性法律,6月28日,出口管制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在管制物项、适用主体、管制环节等主要内容上,二审稿基本延续了一审稿的表述,部分内容作出调整。
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增加了临时管制期满后管制物项处置的相关规定。一审稿第十条明确,临时管制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但实施期限届满后应当如何处理,并未作出规定。二审稿增加了“临时管制实施期限届满前应当及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取消临时管制、延长临时管制或者将临时管制物项列入出口管制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