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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列负面清单 防止地方变相举债

2020年02月03日 19:24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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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用于采购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不得用于融资;未将棚改和易地扶贫搬迁涉及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列为例外情况
自2018年6月征求意见一年半多之后,修订后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终于公布,以负面清单的方式,将可能引发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工程及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等排除在外。

  【财新网】(记者 程思炜)自2018年6月征求意见一年半多之后,修订后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终于公布,以负面清单的方式,将可能引发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工程及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等排除在外。

  所谓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2014年12月,财政部、民政部、原工商总局曾制定颁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但在此后的实践中,政府购买服务被泛化到工程建设领域,备受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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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海荣 | 版面编辑:吴秋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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