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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分档征收 企业减负几何?

2019年12月31日 18:01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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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1%及以上但低于本省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减半征收,部分企业负担下降,但促进残疾人就业成本如何合理分担,仍待解决
残保金自1995年开始征收,长期以来,围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争议颇多。

  【财新网】(记者 沈凡)在减税降费的大背景下,企业抱怨较多的残保金制度微调,由单一标准改为分档征收。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六部门12月30日联合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下称方案),明确分档征收标准: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1%及以上但低于本省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针对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征收。根据2015年出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份规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份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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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海荣 | 版面编辑:刘明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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