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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明确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范围

2015年09月11日 17:41 来源于 财新网
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且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需要分段计算其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

  【财新网】(记者 邢昀)经济下行压力不减,小微企业的日子不好过,今年以来国务院多次表示要减轻小微企业税负。9月10日国税总局发布公告进一步明确,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继今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将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范围由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后,8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此后财税部门发布具体通知,对具体政策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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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涛 | 版面编辑:王丽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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