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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标准以内缴费部分可税前扣除

2013年12月07日 08:07 来源于 财新网
三部委宣布,2014年起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对个人从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个税,在个人实际领取时按规定征收个税

  据新华社12月6日消息,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6日联合对外发布消息,为促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我国将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从而推进我国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根据上述三部门日前联合下发的《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国对单位和个人不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对个人从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实际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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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长征 |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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