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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企业年金缴费计入个人账户须缴个税

2013年02月05日 16:57 来源于 财新网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明确,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个人转让新上市公司限售股,其净收入适用20%的税率;股民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应缴个税

  【财新网】(记者 林金冰)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月4日解答纳税问题时明确,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缴费部分,也属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缴纳个税。

  纳税服务司称,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下称企业缴费)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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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长征 |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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