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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信托征税执行口径细化 税务总局提示过渡期10月22日截止

文|财新 程思炜
2026年10月20日 09:38
对于存量离岸信托如何补缴设立环节的税款,明确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在10万元以上的金额较大情形,可延长追征期限,即追溯2023年前设立的信托
对于纳税人将境外实体装入离岸信托前,境外实体已累计的未分配利润如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这部分利润应并入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收益申报纳税。图:张斌/中新社/IC photo

  【财新网】离岸信托纳税申报的过渡期即将结束,国家税务总局10月19日晚发布提示称,相关纳税人在过渡期内即2026年10月22日前完成申报缴税,不加收滞纳金。当日,税务总局还发布部分细化执行口径的政策问答,明确设立环节补税追征年限的标准、员工股权激励信托不属于此次离岸信托征税范围等。

  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对离岸信托设立环节和存续期收益分别按20%税率征税,信托终止时还应就全部信托财产清算收益缴税。《公告》发布之前已设立的存量离岸信托,应自发布之日起90天内即10月22日前申报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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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霍侃 | 版面编辑:刘春辉
图片编辑:刘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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