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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债收购闲置土地细则明确 优先收回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用地

文|财新 程思炜
2024年11月12日 13:16
在土地市场评估价和企业土地成本之间,就低确定收地基础价格;收回收购的土地原则上当年不再供应用于房地产开发,确有需求的,不得超过当年收回收购房地产用地总面积的50%
2024年4月9日,四川成都,兴隆街道一小区旁已征待使用的土地。图:张浪/中新社/视觉中国

  【财新网】本轮增量政策之一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收购闲置土地。自然资源部11月11日发布相关政策文件,明确土地储备机构为收储主体,收购范围优先选择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

  自然资源部当日公开的《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下称《通知》),细化了地方政府专项债用于土地储备的操作规则,涉实施主体、收购范围、定价标准和程序等。

  《通知》规定,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用于收回收购土地,应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符合条件但尚未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储机构,应于2024年12月底前在系统“土地储备机构”模块中填报单位信息及证明材料,自然资源部将按程序及时审核并动态更新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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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海荣 | 版面编辑:刘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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