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程思炜)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闲置、未能有效发挥拉动基建投资作用,是常年被诟病的问题之一。财政部自2018年已允许省级政府调整专项债用途,近期则印发专门的操作指引,对项目调整的条件和程序、信息公开、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并强调“以不调整为常态”,并提出对调整规模大、频次多的地区,可扣减下一年度新增专项债额度,显示对专项债风险防控仍然严格。
财政部11月11日公开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下称《指引》)明确,专项债券资金已安排的项目,在四种情形下可以申请调整,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确无专项债券资金需求或需求小于预期的;项目施工后,专项债券资金发生结余的;财政、审计等发现专项债券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按照监督检查意见或审计等意见确需调整的;其他需要调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