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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拟发文规范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清欠资金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2019年09月05日 15:14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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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在30日内向中小企业付款,核算、结算起15日内返还质保金;迟延付款需支付利息或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者将被限制申请新投资项目
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首次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行为作出规定,要求不得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记者 沈凡)过去一年来,清理政府部门、大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成为扶持民企的内容之一。工信部9月4日发布《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拟就设立付款期限、规范付款行为、迟延支付责任等做出规范。

  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首次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行为作出规定,要求不得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办法》起草说明称,该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影响法律的实施效果,迫切需要结合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和中小企业的诉求,制定相关配套行政法规,进一步细化有关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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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海荣 | 版面编辑:刘明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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