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邢昀)2015年地方政府将首次发行1000亿元专项债券,4月7日财政部发文明确,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
根据预算安排,今年地方可以发行5000亿元一般债券以及1000亿元专项债券。在3月16日财政部公布《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下称“专项债办法”)也于4月7日发布。
专项债办法明确,专项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