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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定政府性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债

2014年12月18日 20:54 来源于 财新网
山东省政府省政府对市县级政府债务实行不救助原则。市县级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举借、谁使用、谁偿还”原则,落实偿债责任和风险防控责任

  【财新网】(记者 邢昀)为了与新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文件相衔接,山东省发文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明确省政府对市县政府债务实行不救助原则。

  12月18日,山东省政府网站发布了《关于贯彻国发〔2014〕43号文件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从“怎么借”“怎么管”“怎么还”“怎么转”四个方面明确了山东省的政府债务管理机制。省政府对市县级政府债务实行不救助原则。市县级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举借、谁使用、谁偿还”原则,落实偿债责任和风险防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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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凌华薇 | 版面编辑:黄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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