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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排定时间表 北京9月1日推行

2012年08月03日 08:17 来源于 财新网
江苏、安徽10月1日,福建、广东11月1日,天津、浙江、湖北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
2011年3月3日,上海临平北路35号虹口区国家税务局,一盏红绿灯在办税服务前闪烁。 王辰/CFP

  【财新网】(记者 邢昀)财政部8月2日公布八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时间表,北京市应当于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其它省市为,江苏省、安徽省10月1日,福建省、广东省11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12月1日。

  财政部网站消息称,八省市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明确,强调此次确定的扩大试点地区与上海市适用同样的试点方案、试点行业和政策安排,适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等基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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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长征 | 版面编辑:曹文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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