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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合伙企业股票收益按个人征税

2012年05月28日 11:28 来源于 财新网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组成合伙企业的各自然人自行纳税申报

  【财新网】(记者 王长勇)合伙企业取得股票分红、转让股票所得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近日解释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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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长征 | 版面编辑:汪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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