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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部分进口丁二醇征收反倾销税

2009年12月24日 14:07 来源于 财新网
自2009年12月25日起,对进口自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1,4-丁二醇,征收4.5%-13.6%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五年

  【财新网】(记者 于海荣)2009年12月25日起,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1,4-丁二醇进入中国市场,需要缴纳反倾销税。

  商务部12月24日公布了对上述国家和地区1,4-丁二醇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决定自2009年12月25日起,征收4.5%-13.6%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五年。

  商务部终裁认为,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存在倾销,并对中国大陆1,4-丁二醇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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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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