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于海荣)2009年12月25日起,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1,4-丁二醇进入中国市场,需要缴纳反倾销税。
商务部12月24日公布了对上述国家和地区1,4-丁二醇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决定自2009年12月25日起,征收4.5%-13.6%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五年。
商务部终裁认为,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存在倾销,并对中国大陆1,4-丁二醇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财新网】(记者 于海荣)2009年12月25日起,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1,4-丁二醇进入中国市场,需要缴纳反倾销税。
商务部12月24日公布了对上述国家和地区1,4-丁二醇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决定自2009年12月25日起,征收4.5%-13.6%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五年。
商务部终裁认为,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存在倾销,并对中国大陆1,4-丁二醇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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