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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7日 [双周财经文萃]

2006年01月07日 09:31 来源于 cai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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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存款保险制度设计的初步框架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 苏宁

《金融研究》2005年第12期“借鉴国际经验,加快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
2006年1月
  [网络版专稿] 长期以来,中国实行国家隐性存款担保政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弊端日益明显,特别是容易诱发道德风险,必须转为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
  人民银行已会同财政部、银监会、国务院法制办、发改委成立了《存款保险条例》起草工作小组,正在进行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和论证,未形成最终的结论,但理论界及有关方面达成的初步共识,基本的制度框架应包括:
  第一,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必须参加存款保险计划。包括境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等。
  第二,存款保险机构可设计成存款保险管理委员会,为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存款保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存款保险基金的征收、赔付和运用,对投保金融机构缴纳保费和损失情况进行检查,并参加问题金融机构的撤销、破产清算工作等。
  第三,存款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投保金融机构缴纳的存款保险费。人民银行可投入一定数量的初始资金。从投保金融机构清算财产中的受偿所得也归于存款保险基金。
  第四,最高赔付限额。根据人民银行2005年4月的调查,存款在10万元以下账户户数,占全部存款账户的98.3%,存款金额占全部调查存款账户金额的29.4%。如果将最高赔付金额定为10万元,这一数值为中国2004年人均GDP的9.5倍。也可将最高赔付限额定为20万元。与10万元相比,对存款人和存款金额的覆盖率分别提高1个和8个百分点。
  第五,实行与风险挂钩的差别保险费率。为充分考虑大银行的利益,在实行差别费率的初期,除考虑被保险机构的各项风险指标外,还应适当考虑其资产规模差异确定不同费率。
  第六,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时,拟考虑若干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发布《存款保险条例》,建立存款保险基金,初步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的组织框架,在条件成熟时设立完全独立的存款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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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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