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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利用金融债券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实践

2005年10月03日 00:00 来源于 caijing
----唐双宁2005年9月15日在“2005中金论坛”上的演讲提纲

唐双宁2005年9月15日在“2005中金论坛”上的演讲提纲

   
    [网络版专稿]  论坛给我的命题作文题目是“商业银行利用金融债券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实践”,我就这个问题谈点意见。
    大家对资本充足率可能非常熟悉。资本充足率是一种特殊的“杠杆比率”,它不是简单地用会计资本除以总资产,而是要用监管资本除以风险加权资产。因为在监管者眼中,这是有区别的,例如,有一些负债,比如次级债、可转债等,如果符合条件则可被计入监管资本当中。同时,资本充足率的分母不是资产负债表中的总资产,而是将资产根据风险的大小进行加权后得出的结果。加权的方法或简单或复杂,但其背后的基本要求是一致的,就是风险越高,权重越高,需要的资本越多。除表内信用风险外,资本充足率的分母中还要考虑表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甚至操作风险等内容。这样计算出的资本充足率,比简单地用会计资本除以总资产可以更加准确地反映和衡量一家银行风险水平和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
    监管当局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制定并采取的一系列监管标准、方法和行动称为资本监管。资本监管已经成为当今主要国家银行监管当局审慎监管的核心内容,贯穿于监管流程的始终。资本充足率的高低能够直接体现股东利用自有资金抵御风险的能力。资本充足率越高,银行股东承担风险的能力越强,相应地,债权人特别是存款人的风险就越小。我们知道银行监管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保护存款人利益,在这一点上资本充足率反映的内容与监管目标高度一致。与此同时,资本监管能够鼓励商业银行将资本配置与风险管理相结合,不断提高本行风险管理能力和识别、度量和控制风险的水平。除微观层面外,某一国家和地区资本充足率总体水平还是衡量其银行体系脆弱性的重要指标,在维护金融稳定和国家经济安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由于资本监管的特殊意义和重要作用,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监管当局都将其作为重要的监管工具。为了避免各国对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不统一带来的问题,如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等,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定》,也就是通常讲的“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中对资本充足率的分子,即“监管资本”的定义做出详细规定,对表内、表外信用风险加权的方法提出具体要求,同时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应达到的最低标准,也就是我们非常熟悉的8%和4%。巴塞尔协议出台后不仅在十国集团内部,甚至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银行监管和商业银行经营都带来了极大的震动。到1992年,也就是巴塞尔协议最后达标期限前,主要发达国家银行资本充足率都超过了8%的最低要求。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监管当局也采用这一标准。截止目前,全球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监管当局按照巴塞尔协议要求对银行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管。
    随着金融业务的创新和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巴塞尔协议在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自身的缺陷。比如对资产风险的权重划分缺乏敏感性,对资产证券化、信用衍生产品等创新工具没有明确规定,对监管当局的监管措施没有统一要求,对市场力量重视不够等等。针对这些问题,巴塞尔委员会从上世纪末开始组织对巴塞尔协议进行修改完善,并于2004年6月26日正式发布《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也就是通常讲的“新巴塞尔协议”,或者“新协议”。与原巴塞尔协议相比,“新协议”有两点大的改进。一是在结构上确立了“三大支柱”的框架,即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第二支柱“监督检查”和第三支柱“市场纪律”。其中,第一支柱重点规范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和应当达到的标准;第二支柱“监督检查”规定了检查的基本目的、主要原则、总体理念和主要内容;第三支柱“市场纪律”对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的指导原则、总体要求、具体内容和时间频度等都作了具体规定。第二点改进是对“第一支柱”中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做出重大修订,采用了由简单到复杂的多种方法来计算资本要求,允许管理水平较高的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确定风险权重,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充足率计算中等等。“新协议”将于2006年底首先在十国集团内部实施,与此同时,许多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监管当局也表示尽快实施“新协议”。
    回顾过去的一二十年,随着资本监管在国际银行业迅速普及和发展,我国资本监管也经历了三个时期。
    第一阶段是1995年《商业银行法》出台之前。当时商业银行没有真正树立审慎经营的理念,监管当局监管的重点还停留在机构审批和现场检查上。在这种情况下,大家对银行资本在抵御风险中的作用没有充分认识,各方面对资本充足率的关注也很少。
    第二阶段是从1995年到2003年。1995年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法》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应低于8%。监管当局1996年出台了相关文件对资本充足率的计算作出详细规定。这些文件的总体思路是希望借鉴巴塞尔协议要求加强中国银行业资本监管,但由于起草中过多考虑了中国特色,使得相关规定与国际标准相比不够审慎。比如将专项准备全部计入附属资本,在资本扣减中没有考虑准备金缺口,在加权风险资产的计算中过分强调了抵押担保的风险缓释作用,同时对非银行机构和大型企业给予较多优惠风险权重等。今天回头看这些规定虽然有许多不完善之处,但在当时条件下为具体落实《商业银行法》要求,为普及和树立资本监管的理念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三阶段就是2004年到现在。2004年初经国务院批准,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标志着中国银行业资本监管迈上一个新的台阶。《管理办法》在总体结构上借鉴了巴塞尔委员会新协议中三大支柱的框架,除资本充足率计算外,还对银监会的监督检查和银行机构的信息披露作出详细规定。同时在第一支柱,即资本充足率的计算中,严格按照巴塞尔协议要求执行,对刚才谈到的原办法中不合理和不审慎之处都进行了修正。《管理办法》得到国内各界和国际社会的较高评价,被认为是国际标准和中国实际的较好结合。
    《管理办法》实施一年半以来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总体水平有了较大改进,银行自身抵御风险能力显著提高。由于新的《管理办法》比旧办法更加审慎,所以在实施伊始许多银行资本充足率都有不同程度下降,一些原本达标的银行也降到8%以下。但在随后一年多的时间里,经过各方共同努力,资本充足率有了很大提高。截止2005年6月末,资本充足率达标的银行已经超过30家,达标银行资产占我国商业银行总资产的比重超过70%。
    资本充足率的提高是多种因素共同努力的结果。在一年半的时间里,我国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渠道累计增加资本一万亿元。资本补充的方式既包括国家注资、资本市场增发新股、发行次级债和可转债等外部方式,也包括各银行通过加大利润留成,提高资产质量从而降低拨备缺口等内部方式。与此同时,各商业银行在资本充足率的约束下,自觉改变过去那种重规模、轻风险,重数量、轻质量的传统观念,通过引入经济资本等理念,将资本与银行的经营决策相结合,将资本与银行的风险管理相结合,将资本与银行的发展规划和内部考核相结合。在过去的一年里,银行贷款增长了14%,而同期加权风险资产,也就是资本充足率的分母仅增长7%。这就表明银行主动进行了结构调整,压缩了高风险资产,提高了资本配置效率,实现了持续稳健经营。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管理办法》出台时正值我国经济宏观调控,要求银行把好信贷闸门。把好信贷闸门不能退回到规模管理的老路上去。实行资本充足率管理,有效地配合了宏观调控,把住了信贷闸门;同时,还对银行今后的经营理念产生了十分重大的影响。
    在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各种方式中,银行通过债券市场发行次级债发挥了重要作用。以1997年实现债券统一登记托管为标志,我国债券市场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这些年来,债券市场规模迅速扩张,参与主体不断扩大,债券种类和交易品种日渐丰富,发行和交易方式及市场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展示了良好的发展绩效和巨大的发展潜力。目前债券年发行量超过2.5万亿元,年交易量超过10万亿元;截止今年6月底,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有4600多家,涵盖各种类型的机构投资者,全部债券托管余额近6万亿元,市场规模与1997年相比已不可同日而语。
在我国目前债券市场的整体框架中,以商业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为主的面向所有机构投资者开放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已经成为债券市场的主体。这既符合国际上发达债券市场以场外市场为主的发展惯例,也使债券成为投资者的主要投资工具之一。经过多年发展,债券市场以安全、稳健的债券托管体系为基础,实行无纸化运作,扭转了市场风险过高的局面,其链接货币市场和其他资本市场之间的桥梁作用已开始不断显现,逐渐成为证券市场乃至金融市场发展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支柱。
    与此同时,由于历史、体制等多种原因,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也存在一些不平衡的状况,包括整个融资结构中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不平衡;在直接融资中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发展不平衡;在债券市场中国债、金融债与企业债发展不平衡等。此外,债券市场建设中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比如基础建设需要改进,交易品种需要丰富,市场分割问题没有解决,市场效率有待提高,透明度及信息披露需要加强等等。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债券市场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债券市场,在推动债券市场改革、增加发债主体、丰富债券品种、提高债券市场交易量和效益、促进债券市场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债券市场在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改善融资、提高效益、加强经营管理、促进发展等方面也起着不可缺少的作用。特别是银监会加强资本监管以来,通过发行次级债补充附属资本,对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前面已经向大家做了介绍,《管理办法》是按照国际标准和审慎要求制定的。按照这一标准,许多商业银行都面临着补充资本金的压力。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有多种渠道,在这些渠道中,增发新股或股东注资条件严格,审批复杂,时间较长;依靠利润留成补充资本受到银行经营情况和股东意愿的限制,短期内难以见效;而通过压缩资产规模迅速提高资本充足率也十分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发行次级债就成为许多银行的首要选择。为规范次级债发行,引导商业银行探索利用多种渠道补充资本,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银行附属资本。同时,银监会和人民银行还联合发布了《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对通过银行间市场发行次级债券进行规范。
    依照这些政策法规的要求,截止目前,我国共有12家商业银行累计发行次级债1860亿元,计入资本的次级债约占发债银行全部资本的五分之一。实践证明,通过发行次级债补充资本,有力地缓解了我国商业银行资本不足、资本补充渠道单一的状况,为商业银行稳健运行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目前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私募,另一种是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后一种方式虽然门槛较高、程序复杂,但也有其明显的优势:一是银行间市场的深度和广度决定了发行额度可以相对较高,与私募相比,发债银行一般不用担心由于市场容量不足导致发债失败。二是通过银行间市场发行的次级债流动性较强,经过评级后风险得到控制,使得其利率水平相对较低,能够减轻银行成本。三是银行间市场透明度高,管理相对规范,有利于从总体上提高我国银行体系的抵御风险能力。
    以上就我国资本充足率和债券市场有关情况做了一些介绍,最后,我对“商业银行利用金融债券提高资本充足率”谈几点个人看法:
    第一, 我国经济高速增长与银行资本相对短缺的矛盾决定了银行通过发行次级债务补充资本的需求将长期存在。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我国的国民经济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会保持较高的发展速度。经济增长和货币化程度加快都要求银行贷款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当银行贷款和其他资产快速增长时,为将资本充足率稳定在8%以上,银行资本也应当保持相应的增长速度。从我国实际情况看,仅仅依靠银行自身通过利润留成进行资本积累是远远不能满足资产快速增长的需要的。假设贷款每年增长15%,即使是好银行的资本利润率也不过15%,还要缴税,还要分红,能够用作资本积累的只是一部分。可见,银行通过自我资本积累很难实现与资产的同步快速增长,必须建立长期稳定的外部资本补充渠道。通过前面分析,发行次级债务由于其自身特点,在资本补充渠道中会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我给大家算一笔账,我国目前贷款每年增长3万亿左右,假设贷款的平均风险权重为80%,仅贷款增长一项一年就需要追加资本近2000亿元。作为资本补充的重要渠道,次级债券的发行量会是很可观的。
    第二, 全面认识次级债与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关系。在看到通过发行次级债补充资本的作用时,不能忽视其中的局限性。首先,不能把次级债当成一棵“摇钱树”,资本不足时就摇一摇。现行《管理办法》中对次级债的比例是有规定的,“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净额的50%”。要想多发次级债首先要补充核心资本。目前就有一些商业银行由于核心资本不足,发行了次级债但是无法计入资本当中。其次,次级债的成本相对较高。债务和股本的成本比较分析不是一个简单问题,需要认真研究,但次级债利率远高于银行存款的平均利率是不争的事实。特别是随着次级债到期日的临近,次级债将打折后计入资本,这会对银行带来更大的财务压力,应当认真考虑。此外,次级债作为附属资本,其本身抵御风险的能力是有限的。特别是就一个国家整体金融体系而言,如果次级债大量是由银行机构相互持有,虽然每一家银行资本充足率都得到提高,但并没有改善银行业整体的稳健性。资本监管的最终目标不是为了一个数字或是比率的提高,而是使银行体系保持健康稳定发展。银行不能认为只要发行次级债使数据达标就万事大吉,而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充足计划,将外部资本补充,内部资本积累,提高风险管理等方面有机结合,内外兼修,切实降低银行风险,提高风险抵御能力。
    第三, 各银行在考虑利用混合型资本工具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时候,除了次级债以外,还可以考虑可转债。《管理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可转债可以计入附属资本。与次级债相比,虽然可转债发行要求比较严格,转股后会稀释原有股东权益,但由于《管理办法》中对可转债占资本的比例没有限制,对可转债计入资本也不象次级债那样按照剩余期限进行打折,这对银行来讲应当是有吸引力的。因此商业银行应当结合本行情况,认真进行利弊分析,协调好投资者、债权人和利益相关者的责权利关系,在资本充足率约束条件下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四, 债券市场的发展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不仅局限于发行次级债补充资本。比如资产证券化就是连接银行资产与债券市场的一种创新产品。为了支持经济发展,银行要放贷款,但受资本充足率约束,银行资产扩张速度又受到限制。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问题:作为金融中介,银行的优势在于信息和风险定价,银行发现客户需求、发放贷款、然后将资产打包、证券化、出售,取得资金后再寻找客户、发放贷款。这一循环过程能够产生“滚雪球”的效应,让同样的资本支持更多的贷款,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本充足率的信贷紧缩效应。当然这一过程还涉及许多复杂的技术问题,需要认真研究。此外,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中不仅要考虑资产的信用风险,还要包括市场风险。一个透明、高效、运行良好的债券市场对银行准确计算市场风险,有效控制市场风险,为市场风险合理配置资本是非常重要的。随着债券市场发展和银行与市场融合程度的加深,关于债券市场和资本充足率监管之间还会有许多需要研究的题目。
    女士们,先生们,我们所处的国际经济金融环境在发生急剧变化,我国银行业改革也正处在一个关键时期。全球化、市场化和金融创新为银行业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也对银行风险管理带来新的挑战。银行新产品、新业务、新风险的出现都要求银行监管当局与时俱进,更新监管理念,改进监管技术、完善监管手段,切实提高监管水平。如果说持续监管的各个环节是目,那么资本监管则是纲。资本充足率是银行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矛盾的集中反映,是银行主要风险和风险抵御能力的直接体现。狠抓资本监管,定能纲举目张。
    我相信,经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一定能使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和银行资本监管能力再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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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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