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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腐败求解

2005年01月10日 00:00 来源于 caijing
  [编辑前言] 于无声处听惊雷。   一项有关中国金融领域的重大研究成果,年来渐次引起识者的高度关注。至2004年岁末,此研究完成最后的文本校订,将于今年1月由中信出版社正式出书面世。论文作者是谢平和陆磊。   据悉,此次研究系作者于2003年所完成的“中国金融腐败指数”课题研究报告,全文逾13万字,充满大量征引、理论模型和数据资料;其实证研究部分是全国29个省市、五大人群、3561份问卷的分析结果。这是建国以来首次启动在全国范围内如此规模的金融业内调查。   细读报告,通过大量文献征引、理论模型推导和调查数据,可以读到作者基于扎实研究的深入阐述;其诸项发现不仅富于理论创新意义,更对于认知现实有重大启示。   经多方了解,得知此项研究的进一步背景。   2000年,中央金融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一位负责人提出,反金融腐败,“不但需要实践,也需要深入研究”。中国人民银行监察局和人民银行研究局的中国金融腐败合作研究项目随后开始酝酿,自2001年底启动。   在2002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的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工作安排会议上,时任研究局局长谢平将此研究的主题定为“中国金融腐败的经济学研究”。在谢平指导下具体从事这一课题的研究者即为陆磊,当时人民银行研究局的研究人员,亦是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在读博士研究生。陆的导师正是谢平。   研究需要理论推导更需实证分析,问卷调查被确定为必要手段。2002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监察局和研究局召开会议,专门部署金融腐败联合课题的工作安排。原监察局主要负责人及上下官员与研究者们作了长时间讨论,更提供了从1999年到2001年三年间的金融大案案卷,以资研究者了解背景之用。“中央金融纪工委起到的作用,是提供案例、见解及在反腐机制上提供建议。”一位参与研究课题的人士说。   2002年初,研究者就金融腐败课题所设计的调查问卷在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作预调研,回收情况不佳,颇多空白答卷。有识者告诉陆磊,问卷中的许多问题“似乎只有腐败分子才能回答”。   研究者们随即对问卷设计作重大改进。此后,在央行研究局的安排及《金融研究》杂志的帮助下,研究者召集了人民银行九个大区行的统计研究处处长会议,专门请求具有调研经验的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就问卷进行评估,实施修改。   2002年八九月间,经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安排,研究者用修改后的问卷在广东深圳、韶关、茂名和江门进行了第二次预调研,并最终确定了问卷基本格式。从2002年10月起,研究者选择了29个市(地、盟),以中国金融学会的名义,实施对金融机构、企业和农户的问卷调查。到2003年3月,各地问卷逐步反馈回研究者,研究成果在数月后乃逐次展现。   尽管在各个方面均富于开创性的贡献,需要说明的是,这份研究报告中“没有一个大案要案案例”。   陆磊说,课题的主持者谢平坚决反对把这篇论文“写成《福尔摩斯探案集》”。在人们普遍对于金融业的实际腐败情况和案件已有充分认识之后,研究者试图从理论及实证的角度解释诸多问题:“金融腐败的机制是什么?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应当怎么遏制?怎样造就一个运行良好的金融环境?怎样获得金融上或经济上的长治久安,不出现日本病或者韩国病?”等等。 寻求这些问题的答案,亦正是选择新一年第一期杂志的重要时机,对这一研究报告予以报道的原因。 实证调查   从2002年10月起,研究者选择了29个市(地、盟),以中国金融学会的名义,实施对金融机构、企业和农户的问卷调查。到2003年3月,各地问卷逐步反馈回研究者。   29个市(地、盟)的地区分布如下:华东6个,东北3个,华北4个,华中5个,华南5个,西部6个,包括黑龙江、辽宁、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江西、安徽、江苏、浙江、广东、广西、四川、甘肃和新疆等省区。调查回收的全部有效问卷合计3561份,是我国第一次大规模的金融腐败实证调查。   问卷按调查对象不同分为五类,具体分布如下:   ——人民银行问卷类:大区行18份,省会城市中心支行63份,地市中心支行357份,县支行182份。   ——存款类金融机构问卷类:国有独资商业银行368份,股份制商业银行58份,城市商业银行45份,城乡信用社109份,政策性银行39份。   ——企业问卷类:国有大型企业155份,国有中小企业140份,集体企业80份,私营企业118份,上市公司79份,外资企业109份,其他类型56份。   ——证券公司类,全国性公司223份,地方证券公司401份。   ——农户问卷中,粮食种植户252份,经济作物种植户162份,养殖户174份,外出务工人员118份,兼职个体工商户255份。 金融腐败定义   金融腐败的概念极为广泛,而理论与实践中均未有定论。研究者采用“广义腐败”定义,引进“非规范融资交易”以涵盖金融机构的交易性腐败行为,并把这一行为建立在“拥有稀缺资源配置权”的分析框架内,并将一般金融业的资金交易腐败和金融监管腐败结合起来进行研究——金融监管腐败利用的是行政权力的稀缺性,一般金融交易腐败利用的则是资金配置权力的稀缺性。   一、非规范融资行为   金融机构的腐败:不良贷款的真正成因是什么? [编辑说明]   非规范融资,即金融机构在发放信贷中的腐败行为。研究发现,寻租行为在金融机构大量存在。在3561份问卷中,81.8%认为金融机构腐败交易“非常普遍”和“比较常见”。因为金融腐败,企业为获得贷款在利息之外的支出约在9%,与贷款利率上限相加,实际利率在15%-16%之间,与民间信贷市场相近。   研究还发现,中央银行或财政对金融机构的坏账进行转移支付(央行再贷款或其他形式的注资),可能会使银行“无所畏惧”,加剧道德风险;而内控机制足够强硬,必然限制银行的信贷寻租。正确的改革方向应坚持对坏账的责任追究。 [论述概要/谢平陆磊]   我们把银行利用其配置资金的垄断权力所获得的利益分为两类:如果银行直接从信贷额度中扣除部分金额作为“好处费”——这实际是企业申请贷款的一次性花费——这部分利益被称为“第一类寻租收入”;而银行及金融机构在账外向借款人额外征收的高利息则被称为“第二类寻租收入”。这实际是企业在获得贷款后为了维持长期信贷交易关系而支付的持续性成本。   另外一个需要引入的因素是,中国的银行及金融机构在出现支付危机时,均可指望获得来自当局的转移支付。它们在过去数年间通常以中央银行再贷款的形式出现。从理论上讲,如果来自当局对坏账的转移支付力度与银行第一类寻租所得的边际收益增幅大于银行内部对坏账形成的约束或惩罚力度增幅,则银行在坏账增加的情况下,依然有积极性提高贷款总量,以获取更高的“第一类租金”。   这说明,中央银行或财政对金融机构坏账采取的转移支付行为和内控制度建设,是两种力量相反的制度安排;前者过高则可能进一步加剧银行的第一类寻租行为,因为银行有财政接烂摊子而显得“无所畏惧”;内控制度建设则属于正向激励,它可以通过观察坏账这一信号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当这一机制足够强硬时,必然限制银行的信贷寻租。   这就是当前融资领域的一对基本矛盾——要么乱贷以浑水摸鱼,要么惜贷导致社会融资矛盾尖锐。因此,治理金融腐败与其他领域的艰巨性差异就在于此,投鼠忌器的担心始终存在。   就国家宏观管理和金融监管当局而言,上述以加强内控制度和规范化中央银行专项再贷款的改革方向,尽管在遏制第一类寻租时,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均衡信贷存量不足的问题,但同时可以在遏制第二类寻租时,有利于降低借款人的融资成本,提高贷款偿还可能性,总体而言是利大于弊的。   因此可以预见,今后正确的改革方向依然要坚持对坏账的责任追究,无论这一举措可能受到的来自各地经济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压力有多大。因为这是塑造健康的金融行为的基础。   在此基础上,我们得出结论:   第一,在改革进程中,金融机构的腐败体现为利用资金配置权进行的两类寻租行为;   第二,银行的寻租程度取决于改革进程中中央银行和财政对银行的转移支付和内控制度建设的相对力度比较,因而,遏制融资腐败的方法是严格转移支付纪律,加强内控制度,尽管有可能造成融资供给的不足;   第三,企业借款行为是在自筹资金和银行借款间进行的相对成本比较,企业被动选择行贿(交租),因而其真实融资成本远远高于名义法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   第四,由于存在转移支付机制,企业与银行的非规范金融交易的实质是对中央银行和财政转移支付的分割;   第五,根据以上结论,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价格实际是均衡的,不能简单定义民间借贷是高利贷,如果如此定义,则正规金融也同样具备高利贷特征。 [调查介绍]   研究者所作全国29个市(地、盟)的人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企业(含上市公司)、农户和个体工商户的问卷调查中,关于非规范金融交易有关的实证结果如下:   1.非规范融资基本判断   在所有有效问卷中,81.8%的人(36.6%+45.2%)回答认为,金融机构利用资金配置权进行腐败交易,在经济生活中属于“非常普遍”和“比较常见”的现象,只有不到20%的人认为这种情况“很罕见”或根本“没有发现”(参见表1.1)。   问卷还表明,45.5%的人认为,获得贷款需要给银行人员以好处;这一点在农户和个体工商户群体中体现得更为强烈,73.7%的人认为需要给好处——证明了农户与小经济实体在金融领域的弱势地位(参见表1.2)。   2.坏账惩罚和软性转移支付的基本判断   最大部分的人群(46.2%)认为,中国在不良贷款转移支付中的成本约束是软性的,因为不管是什么原因,在不良资产存量中发生的问题,是采取“不去发现,因而无从追究责任人”的方式的。只有13.7%的人回答是坚决追究责任的(参见表1.3)。   在典型调查中也发现,中国的不良贷款问题存在两个几乎遍及全国的“标准化事实”。   第一,不良贷款存量总被归结为过去的行政干预,但是隐藏的内在动机是:政府官员显然不受金融监管制约,因而尽可以把责任往他们身上推,所有的调查也就到此为止了;同时,金融机构往往刻意隐瞒一个大家都能观察到的现实,即当初这些企业寻求信贷时,往往与金融机构往来甚密,机构负责人和信贷人员并没有少拿好处。   第二,金融机构负责人调换时,也正是不良资产暴露的时候。其中固然有后任不愿为前任承担责任的“政治动机”,但是也揭示了“当前”又有多少隐性非规范金融交易正在进行中呢?   3.金融机构人员收入及消费判断   某个从业人员是否腐败,对公众来说往往是不可观测的;但是,他们的消费情况是直接暴露在社会的视野中的。调查表明,只有不到三分之一(31.1%)的人认为,金融机构负责人和信贷人员的消费基本符合收入水平;40.5%的回答认为确实有少数人消费高于收入;16.8%的人认为多数人消费高于收入;11.6%的人认为普遍存在消费高于收入的状况。   调查发现,多数人对金融机构内部岗位的收入排序是:行社领导、信贷人员、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同时,多数人认为,影响收入差距的原因的排序是:信贷权限(也就是资金配置权)、存款资源和效益。   值得注意的是,某个岗位“对机构效益的贡献”,竟然排在影响收入差距因素的最后一位。这是令人悲哀的。因为这说明内控制度建设和激励机制确立工作的失败,也对未来进一步的改革方向提出了严峻挑战(参见表1.4、表1.5)。   4.贷款租金估计   如何估算第一类和第二类租金的规模是一项挑战。调查把贷款申请中发生的费用近似作为第一类租金;把维持信贷关系所花费的费用作为第二类租金,并请参与问卷调查的企业和农户独立进行估计。结果显示,就全国而言,平均每100万元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申请费用接近4万元,各地存在一些差异,有的差异还很大。农户和个体工商户被寻租的境遇更加糟糕,其平均1万元贷款的申请费用接近600元。这意味着,企业一次性直接支付的费用大约占本金的4%,而农户与个体工商户支付的费用约占6%。同时值得关注的是,当前银行和信用社对企业、农户的贷款多以一年以内的短期贷款为主,这表明几乎每年企业和农户都必须多支出4-6%的利息。   此外,企业付出的第二类租金折合年利率大约是5%,而农户略低一些,接近3%。   据此可以引申出的结论是正规金融与民间借贷市场的一般均衡。如果把两类租金结合起来,可以发现,企业贷款和农户贷款所有成本折合为追加利率大约都是9%(分别是4%+5%和6%+3%)。根据对全国若干省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调研,由于中央银行允许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上浮50%,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可以上浮30%,这样,一年期企业贷款和农户贷款利率基本在6%和7%的水平,加上两类租金,企业和农户实际承受的利率大约在15%-16%之间!这才是正规金融市场信贷的真实价格(参见表1.6和表1.7)。   至于民间借贷,根据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课题组对广东、广西两省区以及其他一些于2002年间进行的调研,可知民间借贷价格与正规金融价格接近。种种经验证据表明了两个市场的均衡,而这种均衡恰恰是融资者的悲哀、金融效率深化的悲哀和经济健康成长的悲哀(参见表1.8)。   二、金融监管腐败   “逼良为娼”或“警匪一家” [编辑说明]   金融监管腐败研究,包括对不同监管机构之间差异的研究。研究表明,多数人认为金融监管腐败严重,而且被监管机构超额利润越高,则监管腐败越重,是为“下游关联效应”。于被监管者一方,存在面对现存管制被迫行贿的“逼良为娼”,以及为寻求违规庇护的主动行贿的“警匪一家”;于监管者一方,则因事先是否设租,存有“贪赃枉法”与“贪赃不枉法”之别。   研究还证实,近四分之三的公众认为金融腐败程度很高,压倒多数的人认为证券监管机构的腐败程度高于保险及银行监管者。在被监管的金融机构中,证券公司相对腐败程度为最;在存款类金融机构中,农村信用社相对腐败程度为最。 [论述概要/谢平陆磊]   我们的研究从监管与被监管者关系出发,分析两者间存在的胁迫与共谋关系,寻找金融监管腐败的逻辑线索。我们通过对比金融监管行为与其他政府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税收、财政项目投入和扶贫)腐败的差别,认为金融监管与金融机构间存在的权力交易,主要体现为“胁迫”与“共谋”两种情形,并进一步比较银行监管腐败与证券监管腐败的部门差异。基本结论如下:   ——作为贿赂的供给者,金融机构存在两类行贿行为,一是为了开展新业务而不得不承受的监管当局设租盘剥(胁迫),二是为了对自己的违规行为寻求监管庇护而进行的主动行贿(共谋)。   ——监管当局的受贿行为也相应分为两类,一是通过设租进行的贪赃而不枉法的行为,即行政审批中的受贿行为;二是通过收取贿赂而进行的贪赃枉法行为,即以保护违规机构所换取的个人好处。具体而言,由于监管中存在的设租行为,致使被监管对象不得不花费更多的成本以寻求正常业务开展,这就导致了监管部门的“贪赃而并不枉法”的行为。   同时,由于被监管对象可以从违规行为中获益,为了寻求监管庇护,其另一部分贿赂就变为与监管机构共享违规收益的行为,这就导致了监管当局的“贪赃而且枉法”的行为。前者可称“逼良为娼”,而后者当为“警匪一家”。   ——在反腐败机制上,稽查、高薪养廉和严格惩处都是可取的措施。   ——金融监管腐败与被监管对象行为存在“下游关联”效应,下游被监管机构超额利润越高、违规动机越强,相应监管部门的腐败倾向越高,因而银行监管腐败与证券监管腐败存在量的不同。   ——监管腐败程度与监管权力介入市场的直接程度有关,能够直接决定融资便利的监管部门被腐败侵蚀的可能性越大,因而银行监管腐败与证券监管腐败存在质的差异。   从改革进程看,随着间接货币政策取代信贷规模管理,银行监管者直接干预银行类机构资金和业务运作的程度越来越低,而证券监管部门一直具备从证券发行到机构管理的重要权限,所以其权力的直接性更高,因而腐败倾向也更高。另一方面,监管部门与被监管对象的关联性腐败也论证了监管当局与被监管机构间的利益共同体关系,监管关系往往被共谋关系所取代。 [调查介绍]   研究者选取了全国29个市(地、盟)的人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企业(含上市公司)、农户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了问卷调查。其中与金融监管腐败有关的实证结果,部分地印证了上述理论分析结论。   1.金融监管腐败程度评价   实证研究金融监管腐败的第一个问题是判断监管腐败的存在性。   调查表明,11.6%的被调查对象认为金融监管部门的腐败程度高到不可容忍;25.9%的人认为监管腐败非常高,但是可以容忍;35.7%的人认为腐败比较高,但是在感觉上已经麻木了;只有26.8%的人认为监管腐败比较低。这说明接近四分之三的公众认为金融腐败存在而且比较严重(参见表2.1)。   2.金融监管腐败部门对比   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是对各类金融监管部门相对腐败程度进行判断。如果它们是无差异的,那么部门特征分析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数据说明,压倒多数的人认为证监会的腐败程度最高、保监会列第二位,而人民银行(原银行监管部门)列第三位(参见表2.2)。   3.被监管金融机构腐败对比   调查还表明,所谓腐败的“下游关联”命题的正确性,表明被监管部门的腐败程度与相应监管当局的腐败程度严格相关。公众把证券类机构列为金融机构中的第一腐败机构,其后依次是保险公司、城乡信用社、股份制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   对于从城乡信用社到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腐败排序现象,调查结果证实了前述对两类行贿行为的判断。   首先,城乡信用社的经营相对而言是最缺乏规则的;为了寻求监管庇护,其第二类行贿行为相对而言是存款类金融机构中最猖獗的。现实中,信用社与监管部门共谋,是监管腐败中最常见的现象之一。   其次,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腐败程度高于国有银行,似乎有些不可思议。这提出了一个所有制与腐败的相关性悖论——原来一般理论所认为的公有制导致产权关系模糊,故由此造成更高的腐败的观点在此站不住脚。   但是这一现象反而证明了“逼良为娼”命题。股份制商业银行一般处于业务和机构的扩张期,机构审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业务审批等需求远较处于成熟和收缩期的国有商业银行高;同样,部分发达地区的城乡信用社也面临扩张业务的需求,比如支付清算和信用卡业务等。这就给监管当局以设租纳贿的机会,信用社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往往心领神会。   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则一般不存在拓展新机构的需求,同时,由于其目前面临的信贷权急剧上收现象,通过违规经营获取超额利润的可能性已远达不到若干年前的水平,因此其行贿动机远远不足。   4.监管与被监管者共谋程度判断   (1)银行监管部门与存款类机构的共谋程度   在调查中,34.7%的监管与被监管主体认为银行监管的弹性很小,余下65.3%的人认为银行监管的弹性较大、很大或流于形式。这反映了监管行为中的双方对银行监管中枉法行为严重性的判断。   既然枉法,必然需要得到相应的物质补偿。从调查数据看,存款类机构明确认为,自身在被监管过程中单笔花费额外成本(可近似地认为是第一类行贿或第二类行贿)的高低顺序依次为机构审批、现场检查、任职资格审批、非现场业务检查与考核等。机构审批和任职资格审查往往需要额外的第一类行贿支出;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往往需要第二类行贿支出。当然,有时两类行贿可能夹杂在一次博弈过程中。   为了相互印证结论的正确性,调查又对原人民银行(机构改革前,负责银行监管)进行了岗位实际收入顺序问卷调查,发现岗位实际收入的顺序依次为:监管机构负责人、机构和人员审批岗位、现场检查岗位、外汇管理人员、非现场检查人员等(参见表2.3、2.4、2.5)。   (2)证券监管当局与证券机构以及发行企业的共谋   有62.5%的证券机构认为必须经常与证监会打交道,监管与被监管者关系的密切程度可见一斑。在证监会处罚弹性的问题上,接近四分之三(71.5%)的证券机构认为处罚存在弹性,高于银行监管中65.3%的比例。   在监管透明度问题上,接近90%的券商认为证券监管透明度低,与此相对应的是,券商对自身的不规范交易行为坦言不讳:88.8%的券商认为证券市场操纵很严重,虽然其中有一半人认为情况已经有所收敛;82.5%的券商认为证券机构存在为企业进行包装等行为;近四分之三的券商坦承内幕交易的普遍性。这进一步证明了监管腐败与下游机构间的关联性,也证明了监管当局声誉与被监管机构声誉的相关性(参见表2.6)。   反过来,监管中存在的“逼良为娼”和“警匪一家”效应,也加剧了被监管机构的有恃无恐。调查表明,证券机构对违规行为原因重要程度排序依次为:法规不健全、缺乏有效监管手段、监管不透明、监管部门有不正当收益、券商背景等。   可见,直接与监管有关的法规、手段、透明度和腐败等因素是影响证券机构行为的主要因素。有趣的是,当前媒体重视的审计不公正、内幕交易收益等因素反而列在之后。其原因实际很简单——当监管部门真正独立而公正,则审计等问题自然会迫于压力而改善(参见表2.7)。   证券监管的相对腐败还可以从企业问卷中得以印证。从企业和上市公司问卷看,86.6%的人认为,企业发行股票是必须花费隐性成本的,97%的人认为股票发行前后必须到证监会通关节。   这证明了两个论断:一是越能直接参与市场的行政主体越可能腐败;二是其中包含了两种腐败可能。首先,如果上市企业是符合条件的,那么通关节意味着企业接受胁迫而不得不付出成本;其次,企业不符合条件,为了“违规”发行获得超额利润而贿赂监管当局。同样,调查显示83.3%的企业认为证券市场操纵普遍存在或很严重,这与证券机构的认识(88.8%)基本一致(参见表2.8)。   三、金融腐败的经济成本   提高融资成本,制造资金稀缺,造就低下信用 [编辑说明]   曾有一种议论称腐败是“经济发展的润滑剂”。而研究表明,腐败事实上人为制造了稀缺,抬高了资金成本,这正可部分解释何以中国居民储蓄达到10.3万亿元,而仍然存在“贷款难”。 研究还证实,经济发展水平与腐败度相关。在处于起飞或快速增长期的华北、西部和华中等地,企业贷款租金明显偏高;而经济发达的华东和华南地区则相对较低,是为“高腐败-低增长与低腐败-高增长组合”。 [论述概要/谢平陆磊]   在资源配置上,我们必须观察并研究两种现象:   第一,金融腐败是否造成了资源闲置。我们发现,我国居民储蓄存款在2003年一季度达到1.3万亿元,超过GDP,但是企业和农户贷款依然存在问题。这说明了储蓄与投资之间存在一定的梗阻,资金这一最稀缺的资源存在闲置问题。   第二,金融腐败是否造成了资源错误配置。与第一个问题紧密相关,金融机构往往反映企业和农户贷款难的根源不是金融机构惜贷,而是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欠佳,恰恰是金融腐败提高了融资成本,导致愿意接受这一要价的借款人往往不具备偿还能力,同时把好的借款人挤出市场。因而金融腐败造就了信用低下。   在产出效应上,金融腐败分析的说服力比其他腐败分析要大得多。它直接造成了储蓄与投资间的差距,因此社会资本形成不能达到应有的水平,故全社会产出必然低于充分就业的水平。因此,这就是金融腐败的基本经济成本。   金融腐败影响经济增长不是直接的,它并不直接决定人均GDP水平,而是影响了资本形成,阻断了储蓄与投资,通过提高融资成本制造了资金稀缺,同时造就了高风险融资者(所谓逆向选择)。由于金融腐败的存在,一般宏观经济学假定的从储蓄到投资的平滑过渡过程,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由此,才可以解释我国金融领域一个怪异而又为大家习以为常的现象:一方面是储蓄存款余额的迅速攀升,另一方面是从城镇到农村持续存在的贷款难问题。这一实证研究说明,在中国,金融腐败不是润滑剂(grease),而是沙子(sand)。   此外,金融腐败受到经济增长、储蓄水平的影响。经济增长越快,资金需求量越大,故利用资金配置权的寻租可能性越高;但是,经济增长带来了居民收入的上升,因此其储蓄水平提高,资金稀缺性下降,寻租的可能性也受到限制。因此,研究者直观地认为腐败与经济增长和储蓄之间存在二次曲线关系;换句话说,腐败存在顶点——随着经济增长和储蓄上升而上升,到了顶点后下降。   在欠发达经济体中,金融腐败会把经济拖入高腐败、低产出的贫困陷阱,通过财政货币政策增加当地的资本存量可使经济进入高产出、低腐败的良性循环。 [调查介绍]   研究者选取了全国29个市(地、盟)的人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企业(含上市公司)、农户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了问卷调查,将其中涉及金融腐败的资源配置和产出效应部分,与《2001年中国城市统计年鉴》(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总队)有关各城市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数据作实证研究。   1.金融腐败对资金成本之影响   调查主体普遍认为,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的隐性收入占总收入的20%-60%,全国平均为28%,特别是金融机构负责人隐性收入接近50%,信贷人员则超过30%。其中监管当局负责人的隐性收入最高,其次是部门负责人和一般经办人员。因此,“权力=额外收入”的永恒命题依然成立(参见表3.1、3.2)。   同时,企业虽然认为“盈利与风险”是获得融资的首要条件,但是存款条件、与金融机构建立关系以及托人打招呼等交易成本因素依次列入了融资条件。因此,腐败成本在融资过程中是不可忽视的因素。有接近70%的农户认为贷款非常难或比较难,且农户的理性判断与理性行为在表中体现得淋漓尽致——四分之三的人认为信贷权集中于信用社主任,因而有三分之二的人选择向权力拥有者购买信贷权(参见表3.3、3.4、3.5)。   金融监管成本是融资成本的中间因素。有接近28%的金融机构明确回答不存在金融监管额外费用,但是超过28%的人明确认为存在此类成本,而最大多数的人(43.5%)对此讳莫如深(参见表3.6)。   2.金融腐败与经济发展度之关系   调查表明,在经济处于起飞或快速增长期的华北、西部和华中等地,企业贷款租金明显偏高,而经济发达的华东和华南地区则相对较低。这也许说明了“高腐败-低增长与低腐败-高增长”组合的存在性,而且证实了理论模型中的结论。   同样,华东的农户信贷成本最低,而华北和西部的农户受到的盘剥尤甚,因而华北、西部与华东地区相对的农村经济发育程度,显然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因此,以上经验证据说明了多重均衡的存在性(参见表3.7、3.8)。   3.金融腐败造就高风险融资者   金融腐败具有制造风险与制造稀缺资源配置的效应。在制造风险上,金融机构认为企业借款不还的主要原因,依次是风险高、效益逆转、占用资金、信贷评审不力以及恶意逃债。实际上,风险高这个判断尤其可疑——既然风险高,银行为何给予融资?是否证明要求信贷的企业都是高风险企业,那么低风险企业在哪里?这也许可以说明金融交易造就了高风险者。   金融机构对自身违规的认识就更加直白。接近一半(46.3%)的金融机构人员认为,金融机构违规造成的金融风险背后存在非规范融资行为;只有不到20%的人认为没有利益往来。同样,认定是业务失误的人也不到20%。这意味着如果金融腐败能够得以遏制,则金融风险程度将大幅度降低。   在融资顺序上,自有资金依然列于首位,之后依次是贷款、争取政府资金和其他形式融资。这说明了在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大幅度增长的背景下金融交易的不足,这一反差需要我们从金融运行层面寻找深层次原因——也许不规范金融行为是一个潜在因素(参见表3.9、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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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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