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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放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

2013年05月23日 10:50
简化区内机构货物、服务贸易结付汇管理的同时,继续严格核查异常或可疑货物贸易

  5月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如下: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支持外贸升级转型,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根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进一步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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