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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最短公示期满、纠正失信行为后可申请

文|财新 范浅蝉
2025年09月02日 16:06
失信信息按严重程度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设立不同公示期限;“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接收修复申请,并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推送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修复
2025年4月9日,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正在向企业代表讲解信用修复办理流程。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信用修复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制度安排,能够帮助失信主体摆脱信用困境、回归正常企业经营和个人生活。国家发改委起草《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对信用修复相关事项做出明确,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向公众征求意见。

  所谓信用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信用中国”网站提出申请,由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终止公示或移除失信信息的活动。根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5年版)》,失信主体将面临限制市场或行业准入、限制任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加评先评优、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纳入市场化征信或评级报告、从严审慎授信等惩戒。因此,失信主体通常有较强动力修复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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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海荣 | 版面编辑:吴秋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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