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经济 > 要闻 > 正文

企业被追缴1994年至2009年税款 税务律师:若认定为偷税则不受追缴期限制

文|财新 程思炜
2024年06月14日 19:36
维维股份原子公司被追缴1994年至2009年消费税及附加税款8500万元;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规定期限的限制
资料图:维维股份江苏总部。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上市公司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维维股份”)原控股子公司枝江酒业被追缴8500万元消费税,涉及时间为1994年1月至2009年10月,最早距今已达30年,引发各方关注。有税务律师对财新表示,如果企业被认定为存在偷税行为,不受追缴期限制。

  根据维维股份6月13日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枝江市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分局(下称“枝江开发区税务分局”)近日作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显示,截至2024年6月4日,湖北枝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枝江酒业”)未按规定的申报期限对1994年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的消费税进行纳税申报,核定枝江酒业在此期间的应纳消费税金额为7835.3万元,附加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为512.8万元和152.2万元,合计应纳税费为8500.29万元。

  

  推荐进入财新数据库,可随时查阅全球及中国宏观经济数据库(CEIC)及相关指数库。

责任编辑:于海荣 | 版面编辑:李东昊
推广

财新网主编精选版电邮 样例
财新网新闻版电邮全新升级!财新网主编精心编写,每个工作日定时投递,篇篇重磅,可信可引。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