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陈璐)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及央行4月27日联合发文明确,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长江电力,600900.SH)按照三峡电站实际发电量和三部委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水资源费。
缴纳水资源费自2009年9月1日算起,长江电力尚未缴纳的水资源费予以补征。
2009年7月6日,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2009年9月1日起,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需按标准征收水资源费,水力发电用水为每千瓦时0.3分-0.8分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