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沈凡)12月23日,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与此前相比,此次修正案草案主要做出两方面修改:一是删去了关于举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实行审批、备案的规定;二是调整关于台湾同胞投资方式的规定,不再按照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全部资本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来划分台湾同胞投资方式,修改为“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全部或者部分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财新网】(记者 沈凡)12月23日,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与此前相比,此次修正案草案主要做出两方面修改:一是删去了关于举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实行审批、备案的规定;二是调整关于台湾同胞投资方式的规定,不再按照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全部资本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来划分台湾同胞投资方式,修改为“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全部或者部分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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