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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记者 程思炜)企业对外投资实践中,国家间税法体系以及税务机关对税法理解的不一致,往往成为制约,“一带一路”国家的投资贸易活动也不例外。如何减少税收差异对“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间经贸活动的不利影响?
近日在浙江乌镇召开的第一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期间,34个国家的税务主管当局签署“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谅解备忘录,正式建立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论坛期间表示,这一机制是规范化、制度化的官方多边税收合作平台,是多边税收合作机制和国际税收治理体系的补充和完善,对于消除税收壁垒、促进经贸畅通和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等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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