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程思炜)公开征求意见两个月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正式出台。与10月底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办法延续了便利操作的特点,并对部分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做出调整和细化。
变化最大的当属大病医疗支出。此前征求意见稿中,大病医疗扣除只能由纳税人本人扣除。由于大病期间个人收入通常较低,多位财税研究人士认为,这一专项附加扣除“看得见、拿不到”。暂行办法将扣除人范围由纳税人本人扩大至纳税人配偶,并规定未成年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由父母一方扣除,并将每年扣除限额从6万元提高至8万元,使更多纳税人可以享受到这一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