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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金融机构远期卖汇业务需缴20%准备金

2016年07月07日 08:34 来源于 财新网
按月对其上一月的平盘额交纳无息外汇风险准备金,冻结期1年;这是去年实施的远期售汇风险准备金政策的延续,旨在使境内外机构处于平等地位

  【财新网】(记者 李雨谦)为进一步完善外汇风险准备金制度,相关政策进一步扩至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境外机构所开展的境外远期卖汇业务。

  7月6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加强境外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购售业务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自2016年8月15日起,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外与其客户开展远期卖汇业务产生的头寸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后,按月对其上一月平盘额交纳外汇风险准备金,准备金率为20%,准备金利率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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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霍侃 | 版面编辑:王丽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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