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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剑文:废除对娱乐业的歧视性税费

2016年01月18日 18:12 来源于 财新网
将娱乐业税目整体并入文化业;取消对娱乐企业另行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区分大众娱乐业和奢侈娱乐业,对奢侈娱乐业单独征收消费税

  【财新网】(记者 邢昀)在建设“文化强国”的背景下,作为现代社会文化中重要部分的文化娱乐业,税制需要调整。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1月17日对财新记者称,中国的税制目前娱乐业课税较重,应与其他文化业一视同仁,取消对其单独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废除现行法中的歧视性税费。

  受制于传统观念,中国税收政策对娱乐业一向课以重税。营业税是文化娱乐企业重税的主要来源,《营业税暂行条例》将娱乐业从文化体育业中单独拎出来,对其适用远高于文化体育业(3%)的税率(5%-20%),具体的税目及税率由各省级政府在《营业税暂行条例》划定的幅度内自行制定。刘剑文称,这种歧视性的做法导致娱乐业的营业税税率畸高。包括娱乐业在内的生活性服务业,目前尚未进行“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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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海荣 | 版面编辑:王丽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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