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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转持扩至部分金融机构所投企业

2013年09月08日 09:41 来源于 财新网
企业IPO中,如果国有金融机构以公司制私募基金进行了股权投资,且私募基金的国有出资比例超过50%,则须将部分国有股转给全国社保基金事理会持有

  财政部官网消息,国有金融机构投资的企业IPO时,如果金融机构以公司制私募基金投资,且基金中国有出资比例超过50%,则须将部分国有股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根据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日前发出的通知,在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中,如果国有金融机构以公司制私募基金(下称私募基金)方式进行了股权投资,财政部门在确认国有股转持义务时,按照实质性原则,区分私募基金的名义投资人和实际投资人。如私募基金的国有实际投资人持有比例合计超过50%,由私募基金或其国有实际投资人按相关规定,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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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长征 |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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