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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修订 私权保护存缺失

2013年06月26日 07:12 来源于 财新网
废止行政复议前置条件呼声颇高,亦有学界人士提出,应注意区分出涉税信息中的个人隐私及商业机密,以保障纳税人权益

  【财新网】(记者 林金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次修订引起学界业界讨论,其中,纳税人权益保护不足问题受到关注。一些学者建议废止行政复议前置条件,亦有观点提出,应注意区分涉税信息中属于个人隐私及商业机密的部分。

  《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下称修正稿),于本月上旬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让学界感到遗憾的是,《税收征收管理法》(下称税收征管法)此番修订只是小修小改。

  其中之一关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首先,行政复议前置条件的保留令人不解。原税收征管法的八十八条提出行政复议前置条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然后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此次修正案保留了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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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长征 | 版面编辑:李禹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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