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霍侃 曹文姣)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启动两年半后,参与主体范围扩大至所有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
央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3月2日联合发布《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作出上述政策调整。
至此,从事进出口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其他经常项目的企业,均可选择以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和收付。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自2009年7月试点开始,出口货物贸易一直采取试点企业管理制度,央行等六部委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审定试点企业名单。去年8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扩大至全国,企业参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需求进一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