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邢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
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营业税起征点也为月营业额5000元-20000元;按次纳税的,相应的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均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500元。
这一修订,简单从法规名义上看,增值税、营业税个人纳税人税收负担将减轻,但提高后的起征点,依然远低于应有水平,实际减税效果甚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