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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 减税效果有限

2011年11月01日 19:02 来源于 财新网
起征点提高幅度看似很高,但纳税人税负下降极为有限,实际仅是缩短了法规名义税负和实际税负的差距
2011年3月3日,上海临平北路35号虹口区国家税务局,一盏红绿灯在办税服务前闪烁。 王辰/CFP

   【财新网】(记者 邢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

   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营业税起征点也为月营业额5000元-20000元;按次纳税的,相应的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均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500元。

   这一修订,简单从法规名义上看,增值税、营业税个人纳税人税收负担将减轻,但提高后的起征点,依然远低于应有水平,实际减税效果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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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长勇 | 版面编辑:赵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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