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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在即

2011年09月21日 19:20 来源于 财新网
试点地区包括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大连、青岛等省(市),企业办理贸易收付汇、出口退税手续都将简化
2005年8月1日,上海,税务局的一则“出口退(免)税登记”指示牌。 井韦 / 东方IC

  【财新网】(记者 于海荣)2011年12月1日起,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大连、青岛等省(市),将开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试点,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日前发布公告,宣布了这一决定。

  根据公告,试点地区的企业,贸易收付汇手续和出口退税的办理手续都将简化。企业贸易收付汇后,无需办理核销;合规企业进口付汇单证大幅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一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办理付汇。银行为企业办理付汇的单证审核程序大幅简化,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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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叶伟强 | 版面编辑:韦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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