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经济 > 要闻 > 正文

税总:9月发放的所有工资均适用新税法

2011年09月07日 15:26 来源于 财新网
延迟发放的工资收入,将合并计税
2011年7月3日,上海街头的一则税收告示。沈井韦/CFP

  【财新网】(记者 安旸)9月开始,各地将执行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近日表示,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适用从9月1日开始取得的工资薪金,延迟发放工资的,将合并计税。

  据国税总局网站消息,上述负责人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问题进行解读,表示按照税法及公告的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单位申报入库,均应适用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推荐进入财新数据库,可随时查阅全球及中国宏观经济数据库(CEIC)及相关指数库。

责任编辑:王玉虎 | 版面编辑:丁苗
推广

财新网主编精选版电邮 样例
财新网新闻版电邮全新升级!财新网主编精心编写,每个工作日定时投递,篇篇重磅,可信可引。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