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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47号文出台 无关个税

2011年08月29日 18:21 来源于 财新网
进一步明确附着于土地或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实践操作中仍待细化规定

  【财新网】(记者 王晶)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公布2011年第47号公告,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征税作出进一步完善。这一文件的内容并非此前传出的对年终奖等缴纳个税问题进行解释的“网络47号文”。

  47号公告规定,在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时,对于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分别计税,属于不动产的,征收营业税;如果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征收增值税。公告于9月11日起执行。

  中国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研究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指出,47号公告是基本的部门规章,是对过去执行过程中不太明确、不太完善的地方,进一步细化完善和明确,不是重大的财税制度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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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长征 |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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