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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等四省可将部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2010年08月27日 19:32 来源于 财新网
这是中国放松外汇管制方面的重大突破,此举在便利企业的同时,也利于国际收支调节
  【财新网】(记者 霍侃)10月1日起,北京、广东(含深圳)、山东(含青岛)、江苏四省市的出口企业可以选择将一部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8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管局)发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的通知》规定,四省市出口企业收入存放境外试点期限为一年。

  这是中国放松外汇管制方面的重大突破。此前,外管局对出口企业进行严格管理,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境内机构将收入的外汇私自存放境外,被视为“逃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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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长勇 |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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