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近日联合发布通知,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境内地区扩至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境内试点新增地区为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西藏、新疆等18个省、市、区;广东省试点范围由四个城市扩大到全省,同时增加上海市和广东省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数量。
【财新网】(记者 于海荣 22日发自北京)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开展近一年后,迎来首次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