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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结算试点扩至20个省份

2010年06月22日 17:28 来源于 财新网
境外地点扩展至所有国家和地区,业务范围由跨境货物贸易扩展至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
  【财新网】(记者 于海荣 22日发自北京)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开展近一年后,迎来首次扩容。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近日联合发布通知,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境内地区扩至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境内试点新增地区为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西藏、新疆等18个省、市、区;广东省试点范围由四个城市扩大到全省,同时增加上海市和广东省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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