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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划定土地增值税预征最低限

2010年06月03日 14:57 来源于 财新网
东部地区预征率不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不低于1.5%,西部地区不低于1%;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财新网】(记者 王晶 3日发自北京)6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消息称,6月底前,全国各省市地方税务局要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向上税务总局汇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

  所谓土地增值税预征,是指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属于土地增值税“预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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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长勇 |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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