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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 徘徊于公平与效率之间

2007年07月05日 14:28 来源于 caijing
公众希望税收能更加公平,而政府更多倾向于效率优先,最终的平衡点取决于双方的博弈。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是向综合税制方向努力,还是实行单一税制?


   仅仅间隔20个月,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再次被修正。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法,授权国务院根据需要,可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停征或者减征个人所得税。前一次修正,是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个人所得税费用减除标准,从每月800元提高为1600元。


民意觉醒

  历来由政府主导的中国税制改革,正在发生微妙变化。公众已不再被动接受政府制定的税收制度,主动参与税改并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意识开始觉醒。
  两次修正,都是在社会各界多年的强烈呼吁下得以实现的。呼吁所向,缘由相近。税法中相关规定显失公平。如工薪所得每月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丝毫未考虑纳税人付出和家庭负担的不同。而对储蓄存款按比例征收利息税,则完全背离了税收“量能负担”的公平原则,仅将其作为筹集财政收入的工具。
  两次修法的结果,是个人所得税税负降低。利息税停征或减征有待国务院决定,也许不能指望利息税完全免征,但调低利息税税率值得期待。
  中国还没有完备的公共选择机制,对于公众非正式的意愿表达,政府给与了积极的回应。但审视修法结果不难看出,它仅对政府与纳税人间的利益分配作了微调,公众期望的更加公平的税收机制尚未建立。

效率与公平的对垒
  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分率的征收制度。个人所得分11类,每一类的税率也不同,如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共九级。稿酬、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等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超额累进税率对收入分配有一定调节作用,但征收以个人为单位,使调节功能大打折扣。按比例税率征收则毫无调节功能。以简单、高效、实用主义为导向,充分体现了效率原则,但公平性被大大弱化。
  2003年,中国开始新一轮税制改革,提出要“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两种模式选择,综合征收是实现“量能负担”的前提,有利于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发挥,而分类征收则有利于效率。社会公众希望税收能更加公平,而政府更倾向选择有利于税制效率的模式。
  考察综合征收及公平性,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模式非常典型。其特点是以家庭为单位综合征收,将公平作为首要原则。除对各种所得进行综合征收,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外,有不同的税前扣除,扣除充分考虑了取得收入花费的成本和代价,如交通费、培训费、医疗费等,还考虑了家庭的不同情况,如家庭结构、婚姻状况、子女人数和赡养人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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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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