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股市有两则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事例,都与媒体的报道有关。
5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对广西自治区北海市北海港股份公司(深圳交易所代码:000582,下称S北海港)董事会秘书杨延华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深交所公告称,今年3月22日《证券时报》C5版刊登题为“整合北部湾三港 港务集团呼之欲出——访北海港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杨延华”的报道,杨延华谈及广西整合北部湾沿海三港资源、公司将进行股权重组等内容,因涉及以新闻采访形式代替公司公告,且有关言论存在不当之处,未履行忠实及勤勉义务。
这份谴责处分紧跟在5月9日深交所发布第5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5号—传闻及澄清》之后,杀鸡儆猴之意昭然。
《工作指引》中规定,上市公司应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公司应明确内幕人士的保密义务。”这份文件要求上市公司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以防止提前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接受媒体采访以及向媒体发布新闻稿等,正在“非正式公告”之列。
杨延华的行为显属明知故犯。身为董秘,他不可能不知道,自己在《证券时报》上所谈内容,是足以在市场上掀起若干个涨停的重大题材。3月22日是S北海港股改网络投票首日,选择此时在媒体上披露,显然有意制造舆论、影响投资者。深交所给予其公开谴责,仍只是触及皮毛的轻罚。不过,较之过往的口头警告、内部批评,毕竟前进了一小步。
有必要指出,接受媒体采访并不必然导致泄密。处罚杨延华等违规高管不应导致上市公司高管对接受采访噤若寒蝉。
近期发生的贵州茅台风波,则为上市公司该如何做信息披露提供了又一反面教材。
5月9日以来,市场风传贵州茅台(上海交易所代码:600519)总经理乔洪被调查,贵州茅台大跌,遭遇停牌两天。5月14日,贵州茅台公告称,乔洪因工作原因调任贵州省国资委副主任,贵州茅台复牌接近涨停。5月15日,数家媒体称,他们从贵州省国资委相关部门及知情人士处获悉,乔洪调任一事存疑,可能是先调后查。5月16日,贵州省国资委人士又辟谣。
事发至今,除了记者的调查持续进行,上市公司发布过一则公告,贵州省国资委人士有过一次非正式的辟谣,但公告和辟谣均语焉不详,丝毫没有起到以正视听之效。公众如陷迷魂阵,投资者则无所适从,少数知悉内情者就有了闻风而动或望风而逃的机会。
媒体的捕风捉影实不足取,未经证实即抢新闻有伤真实性原则。但是,茅台风波再次说明,当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最大的问题,不在于媒体的报道不够严谨准确,而在于上市公司主动性信息披露远远不够充分、及时,这也是内幕交易泛滥,市场操纵难止的根源之一。
媒体监督权本为公众知情权的延伸,更是资本市场实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重要力量。在当前中国,政务不公开、信息不透明仍属常态,从管理部门到上市公司,都还有重大事项秘而不宣的遗风,媒体的舆论监督在推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功莫大焉。
由于自身的不成熟,部分也由于竞争的压力,一些媒体的报道中出现瑕疵乃至硬伤,不实报道时有所闻,也会对市场造成混乱,对相关公司形成伤害。但可以预想,缺少了媒体监督的市场将更不透明,内幕交易将更为猖獗。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媒体的浮躁也是秘而不宣作风所逼。如果有了完善而切实执行的信息披露制度,媒体何必捕风捉影,即便仍有“不良”媒体,它们还能有多大市场呢?对媒体来说,需不断提高其采访报道的水平,对管理部门和上市公司来说,则应对接受媒体的监督批评习以为常,对向媒体公布并无保密需要的信息视为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