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权力与开放信息是政府绩效评估的基础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公务员履行国家管理职能的过程和政府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的关注程度日益提高,“政府绩效评估”渐渐成为政府管理中一个出现频率很高的词组。估计在今后一个相当的时期,政府绩效评估将是政府改革中的热点话题之一。
简单地说,政府绩效评估就是某评估主体对某政府或政府机构工作成绩效率的基本评价和判断。从类似作用看,政府绩效评估不是现在才有的,应该是伴随政府的生成与发展一直存在的。
由于不同的历史时期经济、人文和政治环境的差异,政府绩效评估的表现形式也有很大不同,因此对于政府绩效评估的理解也多种多样。但是从一般意义上讲,政府绩效评估应具有这样几个基本特征:
一是评估只对事不对人。可能涉及到某人,但评估客体不是“人”或“一些人”(领导班子);
二是评估者不能与被评估关系人有影响评估正确性的利害关系;
三是评估必须有确定的、可重复的测量性质,不同的测量人按照同一测量方法对同一测量对象的测量结果不应出现过大误差;
四是责任相关,不要把职能之外的事情拿来评估。比如本来就不该政府管的事情,就不能成为绩效了;
五是必须有统一的、相对稳定的和相同的评估口径,理想化的情况是国际标准,或是相当范围内统一的标准,不能“各村都有各村的高招”;
六是评估结果的数据本身只是客观表示评估对象(比如成本指数)的值,在综合处理数据之前一般不直接作为干部任用依据,甚至不是好与不好的标准。由于标准是相对不变的,不同的时期和不同地区的评估值才有比较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