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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4日 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劳资”和谐关系

2006年03月04日 13:05 来源于 caijing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如何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
 
   的新型“劳资”和谐关系,是一个具有全局性、普遍性、基本性意义的重大课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和引起各方面尤其是政府的高度重视。
  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条件下,由于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公有制实现形式变化,非公有资产所有者和代表国家或集体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的公有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他们所委托的代理经营其资产的经营者,在不同程度上仍然具有资本要素人格化的特征;与此相对应,一般劳动者包括公有制企业的普通员工,仍然具有劳动要素人格化的特征。因此,“劳资”关系,或者“雇主”与“雇员”的关系,现今仍是我国普遍存在的一种基本社会关系。这种“劳资”关系本质上不同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劳资关系,与我国新民主主义时期的劳资关系也不尽相同。因为我国已经确立了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政治制度,从终极的意义上看,全体劳动者都是国有资产的共同所有者,集体经济中劳动者(除外聘员工)还是集体资产的所有者;同时,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制度约束和政策调节下,在居于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尤其是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国有经济的“普照之光”辐射下,非公有制经济已纳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内,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公有资本也可以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做出积极贡献。这就决定了我国现今的“劳资”关系不再是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关系,不能再以“谁战胜谁”的思维方式来处理。但也必须正视,资本是体现一定生产关系的经济范畴,又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经营性生产要素。不仅非公有资本要追求利润最大化,经营性公有资产包括国有资产在其成为市场经营的资本要素时,也要追求保值增值和投资回报。在资本所有权与劳动力所有权绝对分离(非公有制经济)或相对分离(公有制经济)的产权制度安排中,“劳资”间必然存在利益差别或矛盾。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而普遍存在的一种人民内部矛盾,如果处理不当,也可能演化为尖锐、激烈的冲突,不仅不利于各种所有制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还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和谐。近几年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大量发生的严重侵害劳动者正当权益现象,以及在某些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改组中出现的职工群众抗议事件,提供了许多典型的案例。
  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应的“劳资”和谐关系,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并且不能脱离现实经济发展水平。例如,工资水平即劳动要素价格(实质是劳动力价格)也应同其它生产要素一样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并受到现实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人为地扭曲乃至企图取代市场机制的基础性调节作用、超越经济发展水平的客观条件去奢谈提高工资水平和保护劳动者权益,无疑是既不可取也不切实际的。
  但必须注意的是,不可能纯粹靠市场力量自然而然地形成劳资和谐关系。这不仅是由于市场有所谓“好的市场”与“坏的市场”之分(见斯蒂格利茨和吴敬琏教授的有关论述),即便是“好的市场”也存在固有的局限性。劳动不能独立存在,劳动者只有同一定的生产资料相结合才能从事劳动以获得所需的生活资料。在资本所有权与劳动力所有权分离(即使是相对分离)的产权制度下,劳动者一般处于弱势地位,更何况我国人口规模特别巨大,普通劳动力供给几乎可视为无限,特别是流动性大而又缺乏组织的上亿农民工的弱势地位更为明显。诚然,劳动者可以“用脚投票”选择不到那些工资过低、生产环境恶劣的“血汗工厂”去就业,但其选择的自由度对大量普通劳动者言实际是很有限的,因为他们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弱,不能不更严重地受制于“饥饿纪律”的约束。如果没有政府和社会组织(如工会)的帮助和保护,如果缺乏一整套必要的法律制度安排,普通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很容易受侵害。
  近年来我国沿海地区出现“民工荒”,的确使得一些企业主不能不提高招工的工资标准和改善某些劳动条件。但是,如果没有中央政府采取的多项惠政策使农民务农与进城务工的比较利益发生了变化,没有中央和地方政府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立法、执法上的积极作为,在数量如此庞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源源不断涌入城市寻找出路的形势下,“民工荒”是难以在现阶段出现的。
  西方国家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正如马克思《资本论》所揭示的,经历过一个“用最残酷无情的野蛮手段,在最下流、最龌龊、最卑鄙和最可恶的贪欲的驱使下”完成资本原始积累和充满极其尖锐、激烈的阶级对抗、阶级斗争的古典时期。现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工资水平和劳工标准较高,形成了一套相对有利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安排,这固然与其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劳动力再生产条件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相关,更主要是工人阶级有组织地长期斗争的结果。我国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发展现代市场经济,绝不应重演古典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必须也有条件在代表最广大民根本利益的人民政府主导下,在认同“劳资”双方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的政治基础上,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劳资”和谐关系。我国新民主主义时期在私营企业中成功实行的“劳资两利”政策,促进了国民经济迅速恢复和发展。现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资两利”的原则仍然是适用的。从企业层面看,应在不同类型的企业组织中形成各具特色但都能有利于“劳资”利益协调、关系和谐的内部体制和机制,如利润与工资相互制衡机制,合理、规范的员工聘用与解聘、奖惩与升降规章制度,员工民主参与企业管理和监督的体制机制等。从社会层面看,既要重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更要切实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尤其要更加关注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扶。关键是各级政府要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立场出发,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政府职能定位的要求,依法正确规范、协调、调节“劳资”关系,使之有利于全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
   
作者为国家发展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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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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